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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实践心得体会,精选3篇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成就及启示,下面一起来看看本站小编河南日报给大家精心整理的答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制度实践心得体会1

我们党历来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注重运用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回顾中国共产党百年来制度建设的发展历程,重温党的制度建设经验对于我们党继续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高执政水平和领导能力、增强拒腐防变和应付风险的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百年历程

加强党内法规建设是党的制度建设的中心环节。党内法规这一概念是毛泽东同志于1938年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提出来的。在这次会议上,刘少奇同志作了《党规党法的报告》,主要强调工作规则与纪律。这一时期,党内法规主要是服务于“民主集中制”。邓小平同志将党规党法与“党的生活制度”相联系,充实和丰富党内法规理论。1962年2月,他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指出,“我们还有一个传统,就是有一套健全的党的生活制度……这些都是毛泽东同志一贯提倡的,是我们的党规党法”,这一时期对党内法规的定位主要侧重于它的“对内作用”。

党内法规对国家法治建设起着关键作用。1978年12月,在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同志强调,“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这一论述阐明了党规党法与国法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强调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及其自身建设对于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作用。2006年1月,胡锦涛同志在十六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提出“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明确执政党自身制度建设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

党内法规要与依法治国方略同步进行。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更加重视以党内法规为核心的党的制度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2012年5月,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标志着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党的十九大将“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作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这一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大成就

将党内法规融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将“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与“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共同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同时,“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的新表述,使得党内法规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特色”所在。这些有关党内法规制度发展的顶层设计,也进一步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涵和党治国理政的伟大实践。

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取得重大成就。2017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首次阐明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1+4”的基本构成。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明确提出,“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截至2021年7月,现行有效党内法规三千六百一十五部,党的十八大以来出台了一百四十七部实践亟需、务实管用的中央党内法规,占现行有效中央党内法规的百分之七十,引领带动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加速推进;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出台一百部部委党内法规,占现行有效部委党内法规的百分之六十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出台两千一百八十四部地方党内法规,占现行有效地方党内法规的百分之六十七。

通过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厘清了党与法的关系。党在整体意义上的领导地位并不排斥党的组织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合理授权、自我控权、规范用权的规范作用,防止掌权者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为实现这一目标,就要坚持制定和实施一体推进,健全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加大党内法规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加强监督执纪问责,确保党内法规有效实施。

发挥党内法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作用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系统总结了我国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十三个显著优势,其中第一个就是“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要求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组织结构与运行模式实现现代化,而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其重要内容。只有依规从严治党,才能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要把党章作为指导党的工作、党内活动和党的建设的根本依据,把准则条例作为党员的基本遵循和行为底线,切实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

坚持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有机统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原因在于: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二是将党内法规纳入依法治国的范畴,重新诠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涵与外延。三是从严治党理念的加强,党的组织建设、纪律建设等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我们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内法规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力保障。党内法规伴随着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奋斗历程而产生并随之发展,且因时代需要而逐步得到规范和完善。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的宏观背景下,我们党以全面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为基础,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可以说,党内法规体系化既是执政现代化及其与国家治理关系的规范化表达,反过来也进一步推进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

[作者:卫霞 作者系中共甘肃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教授]

制度实践心得体会2

“判决书后边的告知书写得清清楚楚,我看懂了,这个判决我服,我会主动履行义务的。”宋某因为一起交通事故成为诉讼当事人,看完判决书后附的告知书,当场表示服判息诉。

现实中,法院裁判文书中专业的“法言法语”让当事人有点蒙,甚至看不懂,对下一步的诉求也是不知所措。

近日,大河报·豫视频记者获悉,郑州法院在推行判后告知制度的基础上,在全省首创“判后告知书”,即在裁判文书后附上一份释法“说明书”,内容有:判决依据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等规定、裁判文书生效时间、判决义务履行时间及方式、诉讼权利救济方式等。当事人双方看到这份补充说明,成为法律明白人。

【案例1:交通事故结案后,被告当场表态服判】

日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这样一起案件。

“判决书和判后告知书把理讲明白了,这个判决我服,我会主动履行义务的。”被告宋某当场向法官表态。

此前,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乘坐轮椅出行的王女士相撞,致王女士摔倒受伤,经诊断伤情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左侧顶枕头皮裂伤。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宋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4688元。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宋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60323元。

考虑到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较大、判决书确定的赔偿数额较大等因素,承办法官王斌在判后告知书中对判决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判决生效的时间、主动履行义务的时间和方式、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等内容进行了逐一列明,并在送达判决书的过程中,向宋某进行了判后释法。

判决书送达两周后,法官收到了王女士丈夫发来的信息,“赔偿款我们已经收到了,感谢您解决了我们家的燃眉之急。”

【案例2:17万余元保险金,上诉期内履行完毕】

在原告广东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先与被告签订《货物运输保险协议书》。

一个月后,原告与蔡某签订《运输合约》,约定原告租用蔡某的车辆将货物从广州运输至郑州市管城区,合同签订次日,蔡某驾驶车辆行驶在高速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部分货物损坏。该案件经管城区人民法院简易程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保险金179371.2元。

今年2月23日在判决书送达时,法官在判决书后附判后告知书一并送达。

据承办法官谢其进介绍,此案的判后告知书内容包括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执行通知前置、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申请再审的权利等10项内容,特别是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一项,注明了原告的收款银行账户和承办法官的联系方式。

被告根据附件判后告知书所载内容,自收到判决书后的第11天即3月6日便自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该案的判后告知,一方面起到了促进当事人履行义务和维护权益的良好效果,另一方面也达到了案结事了、服判息诉的目的。

【分析:“判后告知书”让当事人打明白官司】

上述两起案例显示,一纸判后告知书让双方当事人“读懂”裁判文书,明白自己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说,打了一场明白官司。

这份判后告知书是何物?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从一份生效的裁判文书上看到,判后告知书作为附件形式出现在文书最后,其中内容类似一份释法“说明书”,对判决适用的法条、生效时间、履行义务、强制执行申请期限、法官联系方式等进行明确。对比前边的裁判文书,判后告知书显示的信息简洁易懂,权责明晰。

现实中,当事人拿到判决书或调解书后总会有这样或那样的疑问,甚至对专业的“法言法语”看不懂,需要法官或律师一遍遍地解答。因此,用“判后说明书”来形容这份告知书,十分贴切。

8月16日,大河报·豫视频记者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判后告知书其实是判后告知制度的一种物化呈现形式,实践中审理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相应格式,有针对性地填写具体内容,判后告知书单独成页,附于裁判文书后面发给当事人,“郑州法院今年1月1日起实施判后告知制度后,开始制作‘判后告知书’”。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管办副主任王松洋受访时说,判后告知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释法答疑,让当事人对判决的法律依据明明白白;判后引导,指导当事人下一步的维权和救济路径;告知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敦促义务人及时履行生效判决,为其自动履行提供指引和协助,做好执源治理;告知法官联系方式,建立有效沟通途径,做好判后答疑及和解引导。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核实了解到,郑州法院制作判后告知书在全省法院也是率先之举。截至目前,郑州法院判后告知书制作超过97%。

【效果:群众感受到全流程司法服务】

据了解,郑州法院首推的判后告知书主要内容包括判决依据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内容、裁判文书生效时间、判决义务履行时间及方式、诉讼权利救济方式等方面,覆盖司法服务全流程。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案件的裁判文书都会制作判后告知书,“目前针对民商事案件的判决”。

这样会不会占用办案人员的时间,增加不必要的工作量?

“实际上既减少了我们的工作量,又提升了群众满意度,增强了司法公信力。”郑州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管办主任翟红斌深有体会,判后告知书新举措推行以来,一方面被告咨询如何履行的电话少了,另一方面上诉率降低,自动履行率、服判息诉率提高。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管办主任徐卫岭补充说,判后告知书不仅把判决的依据讲清楚,还进行必要的指引,让当事人知道如何履行判决以及进行诉讼权利救济,群众对自己的案件输赢心中有数,对法院的判决结果有了认同感,这也利于原被告双方止纷息诉。

同时,为保证判后告知书的服务效果,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托智慧法院建设成果,还开展了在线判后告知。据了解,在每份判后告知书中,均设置了一个二维码,当事人只需用手机微信扫一扫,即可直接链接至郑州法院网的判后告知栏目,里面民事案件上诉须知、申请强制执行指引、申请再审须知和执行风险提示等内容一目了然,方便当事人判后维权。

“我们出台判后告知制度,制作判后告知书,更多的考虑是让群众在法院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时刻感受到公平正义,有更好的体验感和获得感。”徐卫岭说。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邵可强

来源: 大河报

制度实践心得体会3


( 2023-08-0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胡铭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中国式司法制度是在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中产生,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指导下不断完善和发展起来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司法制度承继中华传统法律文化,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需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公正司法之路。中国式司法制度从国情出发,学习、继承和借鉴了古今中外人类司法文明的有益成果,具有公开的政治性、鲜明的人民性、内在的合法性、充分的科学性、积极的建设性、与时俱进的实践性等显著特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中国式司法制度也出现了一些不足与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司法公信力缺失、法律实施效果不佳、法律缺乏权威等。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处于发展与成熟的过程中,中国式司法制度也处在发展和成长的过程中,仍需我们勇于探索、不断创新,以实现夯实理论、丰富内涵和完善制度的目标。
  发展中国式司法制度,需要明确其内涵,厘清中国特色与司法规律之关系。中国式司法制度有着深厚的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底蕴,它总结了中国人民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借鉴了世界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是中国人民百年来努力探索与实践的智慧结晶,是社会主义属性与中国特色的有机结合。因此,我们应当在彰显自身特点、遵循司法规律的基础上推进中国式司法制度的改革,进而实现中国式司法制度现代化。
  发展中国式司法制度,需要明确改革的方向。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是党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严格司法、确保刑事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和长久考虑所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审判中心主义成为当前我国的一项基本共识,这对于刑事诉讼理论研究者来说是一个极大的鼓舞。然而,对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而言,这仅仅是一个新的开端。如果不能从理论上深刻解释审判中心主义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如果不能从经验层面深入剖析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现况与问题,以审判为中心就很容易沦为一种新的口号,难以在刑事司法改革中起到真正的引领作用。所以,深刻认识、正确理解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必须认真解决好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课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司法改革有其深刻的时代背景。从宏观层面来说,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必然要进行诉讼制度的改革。我国正值司法改革关键时期,如果司法公信力不高,会严重影响司法定分止争功能的发挥,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在坚守法治理念与司法规律的基础上,坚持通过理论指引、实践创新和制度完善来促进实现司法公正。
  《司法制度的中国模式与实践逻辑》紧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改革,针对目前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中比较突出的问题,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式,旨在提出一套针对性强、论证翔实、体系严谨的完善意见。本书从多角度、多层面进行阐释,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把握中国式司法制度的内涵,厘清其特色与司法规律之关系。依法治国,建设中国式司法制度,必须尊重中国国情。然而,现有理论研究常落脚于比较法层面,强调对外国先进法治经验的比较和借鉴,而对中国本土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的关注有所不足。本书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植根于中国司法实践,把握我国司法制度之“特色”,阐明司法规律的内涵与外延,并对两者关系进行深入考察,为研究中国式司法制度现代化提供坚实的理论依据。
  第二,立足于现实问题,积极回应中国式司法制度建设的难点、重点。从“摸着石头过河”到“建设中国特色司法制度”,我国法治建设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在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如司法公信力缺失、法律实施效果不佳、法律缺乏权威等问题,制约着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本书坚持“问题意识”导向,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司法职权配置不合理以及侵犯人权、损害司法公正等问题,从历史传统、执法理念和制度漏洞等方面深入剖析问题的成因,以期为解决问题、推进改革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三,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中国式司法改革中的核心地位。之所以强调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不仅在于专门论述了审判中心主义,更在于这项改革是当前刑事司法改革的关键所在。按照审判中心主义的要求推进各项改革,契合现代司法制度发展的潮流,有助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