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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法心得体会,精选3篇

2018学习监察法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干部体会,下面一起来看看本站小编闽南网给大家精心整理的答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检查法心得体会1

[闽南网]

2018学习监察法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干部体会

3月20日9时06分,北京,人民大会堂。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大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全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三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小编盘点学习监察法心得体会~

1、

近日,我们集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主任王祝广主持会议并讲话。

监察法突出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了国家监察的全覆盖,体现了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强化了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是国家法制建设史和纪检监察工作史上重要的里程碑,必将为反腐败工作开创新局面、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把学习宣传监察法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充分认识监察法的重要意义;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采取灵活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迅速掀起学习宣传监察法的热潮。

切实抓好监察法的贯彻落实,自觉维护监察法权威,遵守监察法各项规定,全面履行监察法赋予的职责,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要推动监察工作向基层延伸,维护人民利益;要强化自身监督,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约束自己,严防“灯下黑”,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2、

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八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消息传来,立即引起了干部的强烈反响。大家纷纷表示,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市纪委监察委也在第一时间组织纪检干部认真传达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全体党员干部要把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深学一层、在学中做,在做中学,结合实际学思践悟。要深刻把握监察法颁布实施对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做勇于自我革命的“头雁”,严格自律的标杆,以更高标准、更严格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

监察法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将监察纳入法制化轨道,监察体制越完善,监察覆盖面越广,就能越好地维护群众的利益。

制定监察法,进一步构筑完善的监察制度体系,是探索中国特色监督制度的重大创新之举。为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具有里程碑意义。作为一线纪检监察干部,我会严格遵循国家监察法的原则要求和规范程序,全面履行国家监察法规定的职责职能,确保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党有机统一;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有机衔接,确保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

国家监察法审议通过和颁布实施,使各级监察委明确了职能职责和监察范围,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接下来,我将做好本职工作,进一步加大对监察法、监察改革、监察体制的宣传,以监察队伍为先锋,在新时代为反腐败斗争作出新的贡献。

立法是党和国家大事,我和战友们一致都在关注。监察法充分体现我们党坚定不移地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决心和意志,体现了对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是民心所向、民意所归。我们能从中获得实实在在的获得感,真是发自内心地支持。

检查法心得体会2

监察法一公布,我立即着手逐字研读,很快就记得滚瓜烂熟。哪个同志一提到监察法的内容,我就知道在哪一章、哪一条,具体怎么表述。大家都亲切地喊我“监察法小专家”,我心里也美滋滋的。

可是,在一次案件调查中,我体会到仅仅熟悉监察法是远远不够的,如果不能在实践中正确运用和实施监察法,不能全面准确把握执纪与执法的关系,工作就有可能出现偏差。

某局财务科工作人员黄某,收取丛某交给本单位的租赁费45万元现金,存入个人账号长达9个月,在收到丛某第二次给付的20万元租赁费后,才将65万元现金上交国库,而将存款孳息4518.75元存放于账务科保险柜中近5个月。

事实调查得很清楚,相关证据也进行了固定。在对案件定性时,我与其他同志产生了分歧:

“黄某的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涉嫌职务犯罪,应建议移送司法机关。”我一一列出黄某违法行为的主客观要件,特别强调孳息一直在黄某的控制范围之内。

其他同志却都坚持说:“黄某的行为只是职务违法,鉴于黄某能够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在调查中主动交代,积极配合,应遵循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给予政务处分。”

在我们争执不下时,室主任说:“监察法是我们开展监察工作的根和魂。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合署办公,既审查违纪问题、又调查违法犯罪问题,大家还是好好学学监察法,再讨论这个案子吧。”

对照监察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我意识到:要以事实为根据,我对黄某违法事实考虑得是不是全面?要以法律为准绳,我对挪用公款罪的理解是不是准确?对黄某的行为如何判断,不仅要看监察法,还要到相关法律法规中寻找。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要具有挪用的故意,在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以下三种行为之一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重新梳理黄某违法事实,我对黄某的行为有了更准确的判断:黄某对公款私存主观上不是为了个人使用或营利,而是因为怕麻烦,不想为同一个人的租赁费办理两次上交国库,打算收齐租赁费后一并上交;收到第一笔款后恰逢元旦,单位保险柜不能存放大额现金,而单位又是零余额账户,于是黄某未经请示报告便将钱存入个人账户,违反了财务管理规定;因丛某一再延期给付,黄某工作疏忽,导致公款私存时间一再延长;黄某对孳息没有占有的故意,也未挪作他用。黄某主观方面没有犯罪故意,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不构成职务犯罪。但是,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应当给予其政务处分。

“黄某的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是一般的职务违法行为,应建议给予政务处分。”在室主任业务办公会上我分享了重新学习监察法的心得,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最终,黄某因违反财经法规受到政务处分,公款私存产生的利息予以追缴。

我从这件事中深刻体会到:作为肩负执纪执法双重职责的纪检监察干部,在对事实问题进行定性时,要用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思维去分析研究判断,既要考虑纪的因素,又要考虑法的内容,做好衔接和配套,准确把握错与非错、错与罪、罪与非罪的界限。通过全面贯通运用好纪与法,才能不枉不纵、精准执纪执法。(本文由网友丛晓婧提供)

检查法心得体会3

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法颁布实施后,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党员干部迅速掀起了学习贯彻监察法的热潮。广大网友也在本网积极留言,畅谈学习贯彻监察法的心得体会。

监察法为新时代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网友“wenyuan”:作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配套立法,监察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形象地说,监察法的意义在于“名正”“言顺”“事成”。所谓“名正”,就是监察法赋予中国特色监察体系以法律的名分;所谓“言顺”,就是监察法保障和规范国家监察职能的行使;所谓“事成”,监察法必然有力促进中国的反腐败工作,将会是惩治腐败的利器!

网友“闻香下马”:监察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构建了党统一指挥、对公职人员全覆盖、权威高效的反腐败工作体系,解决了以往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职能与纪检监察机关职能交叉重叠的问题,真正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网友“月亮湾里话清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监察法是剑指贪污腐败的一把利器,充分体现了中央反腐败永远在路上的决心。监察法的出台,是对老百姓正风反腐心声的回应。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认真学法、规范用法、严格守法,坚决做到以监察法为准绳,为反腐败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

网友“蜡笔没有小新”:监察法作为反腐败的一把利剑,是国家权力架构顶层设计的法治成果,为我国“一府一委两院”的新国家机构体系提供了法律支撑,有助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

网友“安义清风”:监察法的制定,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理念思路、经验方法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有利于巩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保障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网友“进贤湖畔清风”:监察范围、监察措施、监察权限,这些以往被热议的问题,随着监察法的公布,都得到了清晰的回答。对于纪检监察干部而言,学习掌握监察法是开展工作的前提,也是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的依据,更是打赢反腐败斗争的法律保障。

网友“以法之名”:监察法是明确监察机关组织架构和保障监察权运行的组织法和程序法,是引领监察工作的“指南针”和“方法论”。同时,监察法也是规范监察工作的“紧箍咒”和“刻度尺”。监察法使反腐败走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利于保障国家权力高效公正行使。

监察法提高了反腐败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

网友“廉洁上高”:根据监察法,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件移交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负责批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由法院进行审判。这就意味着,在办案流程上,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起到了监督和制衡的作用,这有利于建立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推动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前行。

网友“梅西桥上慕春风”:监察法颁布实施后,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对留置的审批权限、留置期限、留置条件等作了明确规定,对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也作了进一步规定,有效保障了被留置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决心。这是法律的进步,也是时代的进步。

网友“南昌莲花坞”:监察法规定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等行为要进行报告和登记备案,监察法还规定了监察人员的回避、脱密期管理和辞职、退休后从业限制等制度。这些规定把监察权关进了制度的笼子,有效防止党和人民赋予的监察权被滥用,确保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网友“芳洲fangzhou”:监察法科学界定了监察机关的职责,使监察机关的设立和运行于法有据,有利于各级监察机关明确职责范围,依法全面履职。监察法严格规范了开展监察工作的程序,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在突出权利保障的同时,也严格了权力制约,处处体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基本要求。

网友“梅庄花生”:监察法赋予了监察机关必要的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既破解了过去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取证手段少、证据转换难等问题,又化解了长期困扰实践的法治难题,特别是将留置作为一种调查措施确定下来,促进了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监察法还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这样做,更好地促进了纪法贯通、法法衔接。

网友“wenyuan”:在我国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体系中,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监察法把所有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是从严从实管理公职人员的迫切需要,也是治国重治吏、依法有效监督管理公职人员和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的务实之举。

监察法的精神要义必须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网友“军山湖畔忆清风”:监察法的颁布实施,体现了时代要求,顺应了民心所向。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我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做好本职工作,强化责任担当,全面履职尽责,切实履行好党章和宪法、监察法赋予的职责,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基层,不断取得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新成效。

网友“清风进贤”:监察法赋予我们纪检监察干部新的历史使命,我们将认真学法、执法、守法,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在工作实践中贯彻落实好监察法,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网友“吴星煌1619”: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覆盖面更广了、工作任务更重了,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位纪检监察干部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必须过硬。作为基层的纪检监察干部,我们要认真学习监察法,增强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的能力,力促执纪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我们还要增强对监察法规定的12种调查措施的运用能力,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

网友“行云流水168”:学好监察法是我们纪检监察干部的立身之本、立木之根,我们不仅要逐字逐句掌握监察法的内容,理解法条的内涵精髓,还要深刻理解法律背后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立法意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开展反腐败工作,努力把法律条文与实际工作结合起来,既做法纪“明白人”,更做反腐“实干家”。

网友“清风昌邑”: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我们要带头学习贯彻监察法,同时还要加大对监察法的宣传普及力度。不仅纪检监察干部要知法懂法、依法履行职责,我们还要使被监督对象了解监察法,让他们知道违法必受追究,同时我们也要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监察法,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学好用好这一反腐肃贪的利器,发挥群众监察的作用,营造反腐倡廉的强大社会氛围。

网友“啊涛哥哥”:监察法既有实体规则,也有程序规则;既有组织规范,也有行为规范。学习该法不仅要原原本本学,还要结合党章、党纪、刑事诉讼法等扩展学。同时,我们还要把监察法的精神要义融入纪检监察工作实践中,学做并举、相得益彰。

网友“静思明笃”: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我们要在学习上抢先一步,第一时间研读监察法,在学深悟透弄通上下苦功,深刻领会其内涵和精髓,将监察法的内容熟记于心。更重要的是,我们要在日常工作中以监察法为准绳,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确保办案质量,使查办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以反腐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以上留言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留言板”| 曹静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