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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有什么,司法体制改革主要内容

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

司法体制改革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建制)和国家司法系统(法制)在宪法规定的司法制度基本框架内实现自我革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司法制度和司法体系。司法体制改革的概念和内涵涵盖了国家司法机关(组织体制)、国家司法制度(法律制度)、宪法规定的司法制度基本框架、司法制度的自我创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司法制度和司法体系建设。

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

从国家层面看,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法治建设的重点。司法机关作为执法的特殊力量,既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又要保证公正司法。而且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用权,监督公民依法办事,促进依法行政和全民守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只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才能建立& ldquo有权必有责,用权必受监督,违法必究,侵权必赔& rdquo法治秩序能够有效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从法治角度看,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只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才能实现长期稳定的和谐。多年来,司法机关为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可。但也要看到,司法不严、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依然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恶劣影响,损害了司法权威。要加大司法体制改革力度,拓展司法体制改革深度,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从群众的角度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公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也是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它不仅要求实体正义,也要求程序正义;它不仅要求知情权和表达权,还要求参与权和监督权。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之间的矛盾已经十分尖锐。如何正确解决这个问题,也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的考验。我们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步伐,深化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完善保障人权的司法制度,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需求和期待。

司法制度改革的目标

正义是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

司法公正是司法机构的生命和灵魂,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和保障。同时,追求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司法不公是群众最痛恨的,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这方面很多专家学者都有论述。司法公正是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它既是司法行为、过程和结果的评价标准,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更是依法治国对司法机关提出的基本要求。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证全社会的公平正义。针对司法系统存在的一些腐败现象和对办案的非正常干扰,体制改革要在领导体制、机构设置、财产经费供应、人员调配和流动等方面减少不利干扰,确保公平。

执行法律的政策被执行。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必须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在中国司法机构的设置、职能和工作机制中,凡是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的,都应当保留和坚持;凡是不利于或者阻碍司法公正实现的,都要坚决改革完善。

高效率意味着高司法效率。

没有效率的公正是不够的。有人说:迟来的正义是不公平的。司法体制改革应注重提高司法效率。司法实践中,一些司法部门办案拖沓,推诿扯皮,超期办案,超期羁押,效率低下,损害了群众依法追求正义的积极性。司法体制改革要努力提高司法效率。科学合理的机构结构是机构高效工作的关键。一个高效的司法体系架构首先应该规模小,机构和人员数量少而精;第二组织层次要少,中间环节不能多;第三机构的工作流程和流动关系要简短有序,等等。新体制结构的建立应与组织法的完善同步进行。也就是说,制度结构的效率是通过修改相关组织法来实现的。

言简意赅,司法机构的设置要清晰干净。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司法机构历经改革发展,形成了庞大的司法体系,机构臃肿,程序繁杂。有些事情任何部门都可以管,但是没有一个部门负责。不要说普通大众不解,就连一些从事司法工作多年的人也想不通,司法系统的这种情况应该改革。有专家建议,人民法院实行统一管理体制,打破行政区域限制,设立若干大的司法区,设立上诉法院,按人口和地域设立中级法院,取消法院内的鉴定机构、研究室等辅助机构,将执行机关划归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与改革后的人民法院机构设置相对应,实行垂直领导体制。早在1982年,邓小平同志就尖锐地指出,精简机构是一场革命。& hellip& hellip如果我们不进行这场革命,让党和国家机构继续目前机构臃肿、重叠,职责不清,许多人员不称职、不负责任,工作缺乏精力、知识和效率的状况,人民就不可能同意。党的十五大报告也明确指出,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行机构改革,建立运转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我国司法机构改革也必须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有效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和司法工作效率。

小心,所谓小心,并不是缺失。

在司法体制改革中,要注意立法缺陷或机构设置权责不清造成的不完善,不能让群众告诉我们没有出路。细心和简洁是一对相辅相成的问题,要处理好。司法改革进行多年,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行其是,导致长期未能建立起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格、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也是各自为政,相关制度和程序不统一,甚至出现空 white,执行中相互冲突,漏洞难以堵塞。目前突出的问题,如民事和刑事处罚重叠的案件如何处理,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案件谁来管,谁来起诉,诉讼三大证据规则如何确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理,行政违法的刑事责任,错案赔偿等,都需要通过统一修改来完善。司法体制改革要系统规划,精心设计,统一安排,形成更加周密的体系。

先进的,司法体制改革也应该是先进的、创造性的。

敢于打破常规,敢为天下先。只要对人民对国家有利,就可以大胆搞试点,谋发展,不落俗套,争取突破,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中国历史发展的经验教训表明,没有创新就没有发展,落后就要挨打。在司法体制改革中,也要解放思想,大胆实践,突出重点,勇于创新。司法改革不是一种形式的改革,而是体制和机制的改革。不能满足于工作方式的一点点改变,不能把一笔一式的改变或者工作制度的完善叫做改革。我们要结合实际,深入探索,大胆创新,不断推进司法改革从形式到内容。

扬弃就是继承和吸收古今中外的好做法和成功经验,灵活运用。

在司法体制改革中,不能采取前人用过的不用,敌人用过的弃之不用的迂腐做法。但是,我们不能前车之鉴,崇洋媚外,照搬照抄。而是应该去伪存真,取粗取精,弃糟粕为我所用。继承与移植相结合,立足本土,创造性地借鉴外国司法制度,是中国司法制度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摒弃传统的民族司法文化,注重司法制度的本土化,吸收外国司法制度中先进合理的文明成果,融入国际司法制度发展潮流,是中国司法制度现代化的两条并行发展路径。

方便,这应该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

司法制度是为人民服务的,其改革设计要方便群众诉说,让群众真正享受到法律的保护。体现在司法体制改革上,要注意:一是要方便群众了解和理解司法机制;二是要方便群众诉说,消除难进、难看、难做的不合理机制,为群众省时省钱、办实事、求实效。司法体制改革要吸收各种合理内容,着眼于广大人民群众。解决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立案难、判决难(指久拖不决)、执行难、申诉难等问题。,从而使中国的司法系统成为人民的保护伞、人民的靠山、人民的主心骨。

适合国情,司法体制改革要适应中国国情。

目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其政治组织形式和司法制度已通过多年斗争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它的改革和完善必须是渐进的,要适应我国的经济水平、文化水平、科技水平、人员素质水平和社会发展水平,但不能脱离实际,缺乏可操作性。不能只看到西方的法治文明,中国社会的现状,脱离中国的传统和国情去谈论中国的司法制度,去批判甚至取消别人有的。不考虑中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制度,照搬外国司法模式,在实践中危害极大。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国情出发,立足我国司法实践,改革和完善中国特色司法制度,探索司法工作发展规律,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司法体制改革渐进改革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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