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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修法律心得体会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感想

1、提高了我们适应大学生活的能力。从一定意义上说,进入大学就意味着独立地走上社会,走上生活。面对新的生活环境,我们谁是都可能遇到过去所没有遇到的问题、矛盾、困惑。而思修课上我们学会了如何同过去没有接触过的人交往、如何去做过去没有做过的事、如何去解决过去没有遇到的问题,那就是尽快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不断在实践的过程中积累经验,生活是最好的老师,在生活的实践中,我们独立生活的勇气和能力一定可以得到提高。

2、大学的思修课与我的生活息息相关,如德育、法律。中国古代思想家司马迁说过:“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这充分说明了“德”是每个人不可或缺的品质,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只有坚持以德为先,德才兼备,才能为国家为社会做出更多贡献;我们的国家要正常有序发展,我们人民的权益要得到保障,就离不开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其中老师重点想我们讲解了劳动法,这对于在三年后就要从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毕业并走上职业岗位的我们,真的是太重要了,这有助于我们明白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以及当自己权益受损时如何利用法律武器即以维护。

3、增强了自我定位的能力。怎样定位自己对每个大学生必修好好把握的,这关系到我们的大学三年时光如何度过、自己以后的人生如何才意义。依稀记得老师在课堂上我们未来希望从事什么样的工作,这有何尝不是一个自我定位,我想每一个现在一直在为自己未来理想而不断奋斗的人是幸福的;反观那些从不自我定位,从不思索自己以后人生的,不得不说是一个悲哀,因为他们不知道存在这里的理由,只能虚度光阴。这是我们每一人要引以为戒的。

总之思修课教会了我很多东西,它看不见摸不着,但真的很有用。

如何处理好自愿订立合同与遵守法律的关系?当事人订立合同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但是当事人订立合同也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利用合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一般来讲,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涉及当事人的利益,只要当事人的意思不与强制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相抵触,就承认合同的法律效力。必须遵守法律的原则与自愿原则是不是矛盾呢?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这两个原则的关系呢?方面,自愿原则鼓励交易,促进交易的开展,发挥当事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以活跃市场经济;另一方面必须遵守法律的原则保证交易在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前提下进行,使市场经济有一个健康、正常的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所以说,遵守法律原则和自愿原则是不矛盾的,自愿是以遵守法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同时,只有遵守合同法,依法订立合同、履行合同,才能更好地体现和保护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的自愿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依法禁止滥用民事权利是统一的。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合同条文的规定,有不同的情况,有强制性的规定,有非强制性规定。对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是必须执行的。例如,禁止非法借贷,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对非强制性规定,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例如,合同法规定,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首先是由当事人协议补充。正确认识以上两种不同的规定,有助于指导当事人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自主、自愿地从事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等合同活动。

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和实施的行为规范。

2法律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3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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